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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顺华集团林斌坐牢

2023-12-14 八卦娱乐 5 作者:网友投稿

福建顺华集团林斌坐牢

简介:福建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5455万元,持有96.59%股权,自然人林斌出资人民币545万元,持有其3.41%股权。本次增资后,顺华置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其中健民投资公司出资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38.46%;顺华投资公司出资额为15455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59.44%;林斌出资额为545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的2.1%。

法定代表人:薛玉贵成立时间:2006-09-15注册资本:347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5068110000478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龙海市龙池开发区龙池广场13层

福建顺华林斌最新消息

【林斌福建顺华集团破产真相现状】有网友传言林斌已经快破产了,原因是现在的房地产下坡路了,如果谁在乌龙江大区买过福顺集团建的房子就知道了。14年就停工了。 别说交房子了。看政府怎么处理吧。但顺华集团破产清算的最新消息并没有。因而不排除是不实消息。

【顺华集团林厚勇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又是怎么回事?】郑军与林厚勇、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消息如下:原告郑军。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厚勇。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厚勇。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柯燕虹,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勇,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厚勇。被告林瑞英。被告林斌。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被告俞育辉。原告郑军因与被告林厚勇、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瑞英、被告林斌、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被告俞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林厚勇、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柯燕虹、叶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瑞英、被告林斌、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被告俞育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军诉称:被告林厚勇与被告林瑞英、被告林斌与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与被告俞育辉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9日,被告林厚勇与被告林瑞英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瑞英、被告林斌、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被告俞育辉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因原告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八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按每月1.5%计算,自201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八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八被告对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八被告共同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郑军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1、借款合同;2、福建海峡银行个人汇款凭证;3、借款收据;以上1-3共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担保关系;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5万元;5、被告林厚勇与被告林瑞英的结婚证、户口簿,被告林斌、被告林厚强、被告俞育辉的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6、原告的户口簿,证明原告与汇款人徐秀珍之间系母子关系。

被告林厚勇、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了1000万元的实际出借义务,原告提交的汇款凭证上的汇款人并不是本案原告。

二、本案中汪嶔菁、俞育辉主体不适格,汪嵚菁、俞育辉并没有在担保人处签字,原告诉称被告林斌与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与被告俞育辉是夫妻,并没有相应证据核实。即便上述被告确实系夫妻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日常生活所用。三、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依据,原告没有提交律师费实际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四、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其财务吴津平的账户向陈敏新的账户支付过三笔款项,每笔分别27.5万元,三笔合计82.5万元。

被告林厚勇、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三份银行流水对账单,证明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其财务吴津平的账户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陈敏新,账号:62×××79)汇入三笔款项,共计82.5万元。

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瑞英、被告林斌、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被告俞育辉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明材料。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瑞英、被告林斌、被告汪嵚菁、被告林厚强、被告俞育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主动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庭审质证,被告林厚勇、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1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只认可被告一、被告二的签字;对证明材料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明材料3、4、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林厚勇、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三份银行流水对账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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