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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

2024-02-23 常见问题 2 作者:网友投稿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更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即使是摆明能赢的官司,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不敢直接明说能赢,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如果话说在前面,那么出现变动不是砸自己招牌吗?

01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案件结果承诺必赢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虽然在实践中确实有些人会对当事人作出各种保证,但大多数律师还是能遵守职业道德的。你想如果你同时咨询两名律师,一名拍着胸脯保证能赢,一名知道能赢但不把话说太满,你会选择谁。所以这里面还有职业道德的问题,因为律师职业规范要求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结果的形式来拉案源,假如允许,那么又如何打击虚假保证呢?而且这也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法官都没有判决,律师就说一定赢并造势,这要么是欺骗,要么是否定整个审判程序的公平性。

02作为律师更加知道谨言慎行的重要性,因为确定的事是判决而不是自己的承诺把话说得太满的人,往往失败得更快,不管是出于法律的敬畏还是对自己的把控,在案件没有经过公开的质证,双方的辩论就轻易下了定论,那么假如在庭审中有突发情况又怎么办。而且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律师可以结合证据的情况来初步判定案件走向,但是如果夸大自己在其中的作用,那么明显是不可靠的,输赢也不是由律师决定的,律师的主观观点还会与法官产生冲突,而法官才是真正决定案件结果走向的人。所以,如果遇到轻易承诺案件结果的律师,当事人更应该小心,而不是觉得他可靠,这类人才是可能真正出卖你利益的人。结语当然律师在打官司过程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前提是找到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一个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有的律师其实也就帮你准备一下文书,跑跑腿的作用。所以识别很重要,宁愿选择看起来可靠的律师,也不要轻易选择随便承诺结果的律师,以免以后引起纠纷,错失良机。

律师

律师和法官都应该认识到,维护程序和权利对全社会都有益,滥用权力无视程序对全社会都有害,司法共识就能形成。

但如今,我再跟法学院的学生讲起这个概念时,却有些心虚。

因为,近来律师的境遇不佳,在广西来宾没进法庭就被宣告庭审结束,在云南宣威被法警没收手机,在河北枣强被强行驱离法院……这些冲突都发生在律师与法院之间,说好的“相互理解”呢?说好的“共同维护法治”呢?律师在网络世界里被污名化还可以解释为“普法道路既阻且长”,但面对身为共同体的法院或者法官的敌意,又应当如何解释呢?“法律共同体”还值得期待么?01.律师和当事人:对被告人的痛恨可能殃及律师身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唯有律师的一切权利都是来自当事人的。

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律师。

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他必须尽到对当事人的忠诚,一旦接受当事人委托,他要考虑的就只是法律以及当事人的目标和利益。

律师可以为正义呐喊,可以为弱势群体维权,也不得不承认,他们同样可为不道德甚至罪恶辩护。

假如当事人是一个世俗意义上的“坏人”,律师的忠诚就面临各种压力。

有部电影把辩护律师称为“魔鬼代言人”,这很准确地揭示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复杂性。

律师为某些人代言,需要超越、冒犯甚至伤害社会大众日常的普遍伦理。

由于某些“坏人”会将对其有利的、不利的事实向律师坦白,以寻求最有效的帮助,而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这些行为是大众普通伦理所无法接受的。

假如有人问,律师可不可以挑“好人”代理,不要代理“坏人”?律师的回答,恐怕会让你失望。

因为首先,好人与坏人的概念在法律上不成立,法律只认定有罪无罪。

其次,律师也是要生活的,挑选客户的时候只在乎道德,可能就没法谋生了。

美国总统林肯曾经做过律师,他代理过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人,他就认为律师是靠法律谋生,而不是靠道德。

总之,鉴于律师职业的“出厂设计”先天如此,很容易导致人们对某些判决的愤怒殃及到律师,对被告人的痛恨也殃及到律师。

因此,辩护律师作为整体,被人所厌恶或者不齿。

比如,在网络上对律师冷嘲热讽:他们勾兑关系,他们靠钻法律的空子吃饭,他们是黑社会的军师,他们搞虚假诉讼……各种指责扑面而来。

因此现在做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需要有强大的内心和坚定的信仰。

他们必须默念律师的咒语,也就是:律师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

这种职业的设计,不仅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也可以保护无辜。

02.律师必须与控方对抗虽然名为共同体,或者说大家都是法学院毕业的,但因身份的不同、共同体成员与国家权力的亲疏不同,他们各自之间的认同感也不相同。

律师与学者的关系更为亲近。

当然,在学者群里,也有一些学者与国家权力保持着更良好的关系,扮演着建言献策的角色。

另一些学者则对国家权力持观察、批评的态度,保持着疏离。

而在控辩审三方之间,检法虽然各司其职,但对政治、对大局的意识更为重视,他们之间共识多于分歧,这种共识是基于权力形成的共识。

而律师与控方是天然对抗,不太可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互相攻击”很正常。

在辩审之间,则相对容易达成共识。

法庭不要求律师揭发当事人的罪责,只需要承担“消极的真实义务”。

因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所以辩护律师不必协助控方举证,但不得就相关事实和法律作虚假陈述,不得积极蒙蔽和欺骗司法机关,误导法庭审理。

因此,作为三方中的审判权一方,法官理应更好地体现中立地位,不偏不倚,和律师的关系可以更为友好。

简单说,这就是律师与检法的关系:我必须与控方对抗,我要力证我的当事人无罪、罪轻,我对控方一切违反程序的行为都要高声抗议,我要不停“反对”,因为这是我的职责所在;同时,我必须尊重法庭,不蒙蔽和误导法官。

我们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共同呈现真相。

但现在的情况是,本该“相互理解”的辩审关系突然呈现出高度紧张,这不能不让人担心,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是否受到挑战?法治的基础是否已经动摇?03.法官和律师本应是“排除干扰”的同路人站到法官的角度看律师,也可能看到事情的另一面:某些律师业务能力一般、擅长胡搅蛮缠、没玩没了的反对、拖延庭审节奏等。

不独中国如此,连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沃伦·伯格也吐槽过律师:“出庭的绝大多数律师是不称职的,比如说,缺乏充分准备,缺乏适当反询问的能力、缺乏提出专家证人的能力、缺乏表达异议的能力、缺乏对问题的基本分析能力。

”但我理解,伯格法官是基于业务能力对律师提出批评。

而我国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相指责,则有其特殊背景。

在实践中,律师为提供有效辩护,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或者为了使法定程序得到遵守,不得不较真,他们不依不饶,难免会和法官产生冲突。

但他们如果不较真,就维护不了当事人利益。

从当事人的角度,你是想要一个据理力争的律师呢,还是想要一个节节退让的律师呢?我的一位同行在开庭时被法官嫌拖慢了庭审,法官说:“你们是律师,难道让案子审不下去,让你们的当事人一直关在看守所,就是你们的职责吗?”律师不卑不亢的回复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只要为了公正,开多久,我们都跟。

”换到法官的角度,假如你面临着结案的压力,面临着顾全大局的考虑,你是喜欢合作的律师呢,还是死磕的律师呢?可是,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靠本能,或者只站在自己的职业立场。

最近不断出现的辩审之间的极端事件,已经不是简单的舆论矮化。

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法官肩负着审判权,如果连法官都开始背刺律师,那司法改革就必然面临着倒退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前司改办主任蒋惠岭法官曾经说过:“在任何司法制度下,外部干预都是司法公正的主要敌人。

”而律师就是可以和法官一起排除外部干预的同路人,本应该一起为维护法治同声共气。

其实,怎么会不知道法院那些考核的压力和那些财政体制、人事制度的掣肘呢,但在权力和权利的对抗中,总归是要站在权利这一边的。

如果律师和法官都认识到,良好的法治环境最终对大家都有利,恶劣的执业环境对大家都有害,维护程序和权利对全社会都有益,滥用权力无视程序对全社会都有害,司法共识就能形成,法律共同体才真正值得期待。

而在背后起作用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正义不可阻挡的需求。

也许这才是律师困境的解救之道,也是法治阻力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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