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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涉毒持枪案,美国周立波案件

2024-02-23 常见问题 2 作者:网友投稿

美国周立波案件

在当地时间6月4日的庭审中,美国纽约州拿骚郡法院认定,事发当晚,警方拦截周立波的行为合法,但其随后对车辆进行搜查的行为,没有得到周立波本人授权。

据此,检方指控周立波的五宗罪名中,包括涉毒、涉枪等在内的四项刑事罪名均以撤诉告终,周立波仅因开车接听手机,被认定为交通违规行为,受到罚款150美元的处罚。

周立波本人及辩护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大陪审团”裁定起诉周立波所涉案件,因一起交通案件引发。

当地时间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因驾车“蛇行”,在长岛莱亭顿被纽约州警方拦下。

纽约州警方将周立波与副驾驶座的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唐爽控制。

事发后,周立波被控5项罪名,包括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弹上膛)、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开车时打手机。

2017年1月21日,周立波在纽约州拿骚郡地方法院首次受审。

当天,控辩双方就保释金进行商谈。

最终,保释金从25000美元降至5000美元。

此后,周立波得以取保候审。

纽约州当地律师刘龙珠介绍,检方指控的全部五项罪名中,最重的是二级持有武器罪,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15年有期徒刑,若非法持有火器罪名成立,最高刑期4年,若所有被控罪名均成立,周立波最高将获刑21年。

此外,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身为中国公民的周立波在美犯罪,若罪名成立,需在美国服完刑期。

案件先后在纽约州拿骚郡法院11次开庭。

其中,2017年6月10日第三次开庭中,法院当庭决定,案件将通过“大陪审团程序”审理。

若不足12人认同周立波罪名成立,则检方无法对其提出起诉,进入“大陪审团”程序,意味着周立波本人需到庭接受聆讯,且需保证其表述的真实性。

2017年12月18日,大陪审团裁定周立波将被控五宗罪,其中共两项重罪(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和非法持有火器罪)、两项轻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一项违规(开车时打手机)。

此后,周立波多次到庭接受陪审团聆讯。

2018年3月27日上午,案件在第9次庭审中出现转折。

当天庭上,周立波的辩护律师对警方拦截和搜查其私人汽车的行为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据此提出申请撤销案件的动议。

此后的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撤案动议进行辩论。

23日的庭审中,事发当晚拦截周立波的纽约州警察Anthony Litterello出庭。

拿骚郡法院提供的证词显示,警方与周立波就拦车原因和搜车是否经过允许,产生不同意见。

周立波对警方的拦车动机及搜车合法性提出质疑。

Anthony Litterello警官称,当晚,自己“清楚地看见”司机正握着手机,并且“屏幕是亮的”。

鉴于尚未确认周立波是否在开车时使用手机,警方决定上前跟随,并叫停车辆。

在发现警车跟随后,周立波所驾车辆开始“蛇行”,即频繁变换车道,并不断切换时速。

鉴于其危险驾驶行为,警方决定拦车。

关于搜车的合法性,Anthony Litterello警官称,由于周立波不懂英语,车内的乘客唐爽充当翻译,在唐爽的帮助下,警方查验了周立波的驾驶证件。

随后的搜查行动,均在唐爽的翻译下,在周立波点头同意后进行。

周立波称,“我是中国公民,我讲普通话。

我不讲并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警察搜查我的车或车上的任何箱包。

如果周立波提出的动议被采纳,则其罪名将因证据失效而撤销,周立波或面临无罪。

争辩以周立波一方胜利告终。

2018年5月24日庭审中,拿骚郡法院法官判定,警方拦截周立波所驾驶车辆行为合法,但之后的搜车行为不合法。

按照纽约州当地法律规定,如果警方收集证据的程序出现问题,则所获得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呈现。

昨日,案件在纽约州拿骚郡法院宣判。

加上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周立波共需要缴纳238美元。

其他4项刑事罪名,则因主要证据被排除而撤诉,周立波本人亦无罪释放。

很高兴法官撤销了指控。

”■ 声音无罪判决法官基于证据瑕疵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律师分析,周立波一案中,根据《纽约车辆及交通规则》规定,周立波开车看手机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规定;而且其车辆蛇行的事实,也违反了《规则》规定,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违规行为,据此,警察截停车辆完全具有正当性。

不过,朱明勇表示,警察在搜车行为实施前,“并未与周立波有直接的沟通与交流,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立波存在点头同意的行为,也就是未经过周立波明知且自愿的同意,因此属于违宪搜查,搜查与扣押的物品不得作为证据指控周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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