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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常见问题 2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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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 “11·12”风电项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刻意隐瞒事故真相,后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多次核查,查实了其瞒报事故的行为。

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 “11·12”风电项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刻意隐瞒事故真相,后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多次核查,查实了其瞒报事故的行为。

2019年12月21日,接到瞒报事故的核查情况报告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自治区主席咸辉和张超超常务副主席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从快调查、严肃处理。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带领相关人员,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赶赴中卫市,查看事故现场,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要求中卫市事故调查组尽快还原事故发生真实过程,查清事故瞒报过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为迅速查明事故的真实原因和瞒报的过程,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应急评估组),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西北能源监管局派员参加,对本起瞒报事故提级调查。

同时,聘请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瞒报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瞒报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瞒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一)事故项目概况。

“11·12”瞒报事故发生在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Ⅱ标段43#塔位施工现场。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李旺镇与郑旗乡的交界地带。

2017年11月,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发改审发〔2017〕192号)批准立项,建设单位为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施工承建单位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将该工程风机安装分包给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故项目责任主体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发包方):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风电),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投资方,成立于2015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田震,注册资本101483.81万元,注册地址:宁夏海原县西安镇范台村西华山风电场,企业类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类别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华润风电隶属于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管理机构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管理,李俨为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总经理兼华润风电总经理;刘林军为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副经理兼华润风电副经理;华润风电海原呱呱山项目部负责人为田鹏、项目安全主管(EHS部主管)为丁青春、项目安全员为焦阳。

2.承建单位(项目工程总承包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公司),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世功,成立时间:2006年9月30日,注册资本:205000万元,企业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东路88号,资质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34020403,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8日)。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风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建设,高胜勇为分公司经理、陈登明为副经理、方卫星为安全总监、战洪波为安全监管部部长,王乾章为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经理,裴俊为副经理、周业才为安全员。

3.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I、II标段43#塔位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刘晓飞,成立日期:2018年1月24日,注册资本:500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6层627室。

资质等级: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11410163,有效期至2023年8月8日。

承建单位十七冶公司与施工单位天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显示,施工单位合同委派的项目经理为张贝贝。

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Ⅱ标段43#塔位现场负责人王玉池,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为郭建真、刘见东、赵冲飞。

4.监理单位: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咨询),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I、II标段43#塔位工程监理方,法定代表人:王宏,公司注册成立于1998年2月13日,注册资本:1100万元,企业类别: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6层。

监理资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该公司在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Ⅱ标段S43#塔位工程监理负责人为张春刚。

(三)涉事起重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履带起重机。

制造单位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TS2410202-2010B,产品识别代码(PIN):XUG2100WCHFC00832,型号:XGC2100W,整机重量:525吨,最大起重力矩:2200吨·米,最大额定起重量:110吨,主臂:74.8米,副臂:62.1米,起升高度135米,最大幅度起重量41.1吨,设备出厂时间:2018年11月,使用单位: 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TSG07-201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检验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TSG Q7016-2016)的规定,履带起重机实行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在有效期内,其转场拆装只需自行实施并自行检查,不需要法定强制检验。

涉事设备于2018年12月4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苏州分院检验,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19年12月。

事发前该涉事设备在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中已完成了两个机位的风机吊装作业。

11月24日以后,该履带起重机被拆除转移至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一处风电项目现场从事起重吊装作业。

二、事发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涉事起重设备搬移至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调查组通过问询、资料检索、技术勘查等方式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还原:2019年1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现场,王玉池、刘见东、赵冲飞组织人员将涉事XGC2100W履带起重机由S42#机位向S43#机位转场(距离约1公里),转场模式选用生产厂家徐工集团出具的《XGC2100W履带起重机技术规格书》转场模式一:即转场时需拆除副臂、吊钩、副臂拉锁等,带平衡重140吨、主臂、前支架、后支架等,自行走模式。

转场工作当天没有完成,设备在中途停留一夜。

11月12日上午7时左右,郭建真到达设备停放地,与前述二人共同操作设备,在其他工人的配合下,于上午11时左右将设备转移至S43#机位。

11月12日下午14点左右所有设备到达S43#机位,开始安装起重机。

15时多,在S43#机位现场,王玉池被天顺公司会计王康叫走,16时左右,由裴俊、刘见东、赵冲飞、郭建真等人继续组织现场人员安装XGC2100W履带起重机。

这期间,郭建真操控主遥控操作装置(操纵行走、变幅、起降等动作),刘见东、赵冲飞分别操控两个副遥控操作装置(操纵主臂底节油缸、连接节提升油缸、支腿升缩等动作),在现场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了副臂底节臂与主臂连接节的连接。

之后,他们利用主臂底节油缸将固定钩推入副臂顶节滚轮,固定副臂顶节,并用销轴将固定钩进行固定。

完成副臂的安装之后,郭建真会同工人开始在副臂下安装钢丝绳绳头组合及连接板。

副臂此时与地面大约处于水平状态,距地面约1米左右,此时,郭建真操作了主遥控器,造成主臂端头下降,低于水平线。

由于此时主臂三节臂的定位销轴处于缩回状态,受重力作用两节臂从基本臂内滑出,造成副臂顶节滚轮与主臂下部的固定钩脱开,总重量34.8吨的副臂臂头下落,将正在副臂下端安装连接板、副臂变幅钢丝绳绳头组合等部件的5名工人压在下面。

(二)事故现场勘察和气象情况。

1.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涉事43#机位具体坐落在郑旗乡老鸦村北侧山地上,平整出的场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左右。

场地出入口在北侧,发现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场地西侧涉事履带起重机已被转移出现场,现场履带起重机副臂坠落处有被土体掩埋的痕迹。

场地中间保留着已安装的风电第一节筒柱,场地西南侧停放着待安装的风机头部,东北侧平行摆放着三节待安装的风机筒柱。

2.涉事履带起重机勘察情况。

事发后,涉事履带起重机被转移至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乌兰花镇一处风电项目施工现场。

经调查组人员现场查看,该履带起重机铭牌、档案资料显示其与涉事履带起重机一致,没有明显的破坏痕迹和刮擦痕迹。

3.事发现场天气情况。

根据海原县气象局出具的《李旺呱呱山相邻气象监测站点气象要素统计表》,2019年11月12日事发当天,李旺镇气象观测点日平均气温2.1摄氏度,最高气温5.7摄氏度,最低气温-0.2摄氏度,平均风速2.3m/s,最大风速8.5m/s(5级),最大风速出现时间12:48。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瞒报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1.死者情况(1)王国防,男,48岁,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乡故县村;(2)彭思垒,男,41岁,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王助乡闫提村;(3)李忠东,男,28岁,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新习乡东别寨村;(4)张广寒,男,53岁,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新习乡东别寨村;(5)张广礼,男,54岁,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新习乡东别寨村。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0万元。

其中:丧葬及抚恤费650万元,误工费100万元,合同损失费100万元。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裴俊也让马彦虎向120回复说不要来了,120急救中心通知急救车辆返回,没有到达现场。

11月13日,王玉池通知死者家属到固原市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同日,十七冶风电分公司总经理高胜勇、副总经理陈登明、安全总监方卫星,天顺公司总经理刘晓飞、监事万广雨先后到达固原市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经刘晓飞、万广雨、王玉池和5名死者家属及死者原籍2名村干部多次协商,双方于11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

当时与王乾章同在项目部的十七冶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战洪波随即向十七冶风电分公司安全总监方卫星进行汇报。

高胜勇、方卫星、陈登明到达固原了解情况后通知天顺公司法人刘晓飞,事故由天顺公司处理,十七冶风电分公司配合处理。

张春刚在获知事故情况后,没有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并于11月19日辞职离开海原。

11月12日深夜、13日,天顺公司监事万广雨、刘晓飞先后乘飞机从北京、吉林到达固原市处理该事故善后事宜。

11月13日,到达固原后的高胜勇当天即赶赴海原县与华润风电刘林军、田鹏等人会面,介绍了事故情况后便赶回固原市主持处理善后事宜。

同时,5名死者家属先后到达固原,并要求与十七冶风电分公司相关领导见面,后高胜勇、陈登明、方卫星、王乾章、万广雨、刘晓飞、王玉池与死者家属见面商谈,十七冶风电分公司向死者家属答应督促天顺公司尽快处理好善后事宜。

之后,刘晓飞、万广雨、王玉池与死者家属及2名村干部谈判赔偿价格,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后刘晓飞又与十七冶达成协议,天顺公司放弃呱呱山项目100万元工程款及后期未完成工程,撤出工地,赔偿款由十七冶风电分公司负责转入王玉池个人账户后分发死者家属,后期保险公司保险费由十七冶风电分公司接收。

事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刘晓飞为逃避责任,主动遣散当时施工人员,将事故起重车辆等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施工,在撤出设备的过程中破坏了事故现场。

天顺公司、十七冶风电分公司、华润风电相关高层在知晓“11·12”事故后均未按规定向政府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12月5日起,海原县应急局陆续对田鹏、焦阳、丁青春、马勇等人进行约谈取证。

在12月7日的约谈中,马勇承认其在事故发生后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血迹,并在去事故现场时见到了丁青春也去了现场。

12月8日,丁青春在约谈中没有承认项目发生事故。

12月19日,海原县人民政府对华润风电刘林军、田鹏,十七冶风电分公司王乾章,鸿泰咨询孙立军进行责任约谈,三家公司仍不承认有举报事实存在,政府要求他们向各自上级部门汇报约谈情况,并再次开展自查,于12月21日上午上报自查结果。

12月20日,李俨给刘林军、田鹏、丁青春、焦阳开会,强调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要承认。

12月21日上午,涉案企业华润风电向举报案件调查领导小组报送自查结果,承认项目43#施工现场于11月12日发生5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在接受有关部门核查期间,李俨、刘林军多次要求员工对该事故要保持统一口径,不予承认,死扛到底。

田鹏、丁青春应李俨、刘林军的要求,串通十七冶风电分公司项目部王乾章、裴俊、周业才等人,并要求十七冶风电分公司项目部人员不能承认发生过该事故。

12月4日、6日,海原县应急局先后收到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安委会第五巡查考核组、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热线核查事故举报的线索。

12月5日,海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薛军勇为组长的举报事故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

12月7日,海原县应急局在询问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马勇、施工现场铲车司机马彦虎时,其二人反映呱呱山风电项目43号风机施工现场发生事故。

12月9日,核查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同时将发现事故线索情况及下一步调查取证方向向市应急局进行了书面汇报。

12月19日,海原县委和政府向中卫市委和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

同日,海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许正清为组长的举报案件调查组继续开展核查工作,并组织召开涉事企业责任约谈会,涉事企业均表示未发生事故。

12月21日上午,涉事企业向举报案件调查组报送自查结果,承认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43#施工现场确于11月12日发生5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12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同日,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举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瞒报事故提级调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

涉事履带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没有对履带起重机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检查,操作司机误操作造成主臂端头下降,在重力作用下,主臂第二、三节臂在基本节内滑出,带动与主臂端头连接的副臂外移,连锁引发副臂端头滚轮与主臂下部的固定钩脱开,重力作用下,副臂端头下落,副臂下方蹲着作业的5名人员来不及躲避,被当场砸压在副臂下方所致。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混乱,方案无操作性。

十七冶公司编制的《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等仅由物资供应部人员兼资料员王立东一人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不能满足指导施工的需要;该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时间较监理单位审批实施时间滞后42天,管理程序倒置;没有专家论证通过意见。

编制的《冬季施工方案》编制人员、编制内容和深度难以指导施工需要。

2.现场管理缺失,无有效安全监督。

承建单位十七冶公司在起重机械安装期间,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履行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总监、安全监理不在岗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没有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技术交底情况、检查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没有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法治意识淡薄。

3.安全教育缺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事故起重机司机、指挥及相关安装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范的培训教育,郭建真没有经过专业机构和事故起重机厂家专业培训,其所持Q8流动起重机司机证是用1000元网上购买;对参与起重机安装的5名事故人员未进行起重机械转场安装方面的安全培训教育;事故起重机安装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进行现场安装作业风险辨识。

4.部门监管不到位。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应急局对事故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涉事起重设备安装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及时跟踪问效,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瞒报的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失序、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及瞒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俨,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总经理。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田鹏,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负责人。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3.王乾章,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4.裴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副经理、安全经理。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5.刘晓飞,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6.王玉池,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指挥、管理工作。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7.张春刚,河北鸿泰融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建设项目监理负责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8.郭建真,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9.刘见东,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涉事起重机械机长。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10.赵冲飞,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林军,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副经理,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瞒报事故,指使他人作伪证、对抗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

2.丁青春,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EHS部主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后,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面对事故举报核查,仍否认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不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

3.焦阳,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跟踪落实督查。

面对事故举报核查,仍否认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不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

4.喻世功,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高胜勇,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与死者家属见面谈判死亡赔偿事宜,瞒报事故。

且对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失管失察。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陈登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副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瞒报事故。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7.方卫星,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督促检查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瞒报事故。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战洪波,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瞒报事故。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

9.周业才,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严格,对工人的施工作业行为失管失查,事故发生后应付监管部门的事故举报核查,瞒报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万广雨,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项目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安排、协调、解决,事故发生后,参与死者家属见面谈判赔偿事宜,瞒报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1.王宏,河北鸿泰融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所辖项目监理部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2.常荣波,河北鸿泰融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建设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岗位,疏于管理,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监督不力,未能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导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和人员。

1.海原县发展改革局,作为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监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电力、新能源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职责。

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涉事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未认真监督企业整改,及时跟踪问效,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2.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的告知受理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在开展的“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大庆”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治理行动中,未安排人员按照要求,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致使事发涉及的XGC2100W型履带式起重机未被及时排查出、安全监管失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3.海原县应急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呱呱山风电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未监督企业整改,也未及时移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跟踪处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问责的国有企业人员。

对涉事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建议移交负有管辖权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1.刘林军,华润电力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副经理;2.丁青春,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安环部主管;3.焦阳,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安全员;4.高胜勇,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经理;5.陈登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副经理;6.方卫星,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总监;7.战洪波,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瞒报事故。

且施工现场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侧重形式而不重视实际效果,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临时用工人员作业现场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2.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履行总承包方主体责任不到位。

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3.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4.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变更频繁,聘任新入职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直接入职,安排不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负责事故发生项目日常监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主吊组装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事故发生后,未监督事故项目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向监管部门上报事故。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发证单位对该公司降低资质等级。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这起较大瞒报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深刻,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风电项目管理缺失,行业部门监管乏力等突出问题。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一)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谎报瞒报行为。

加强对企业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企业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谎报瞒报事故就是违法的理念,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主动上报事故信息的法律意识。

要高度重视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线索的核查工作,加大对事故谎报瞒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因谎报瞒报等原因造成事故伤亡扩大、影响事故救援等涉嫌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全面分析风电领域安全风险,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各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我区风电项目规划和发展实际,全面分析风电项目大规模扩张和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要全面开展风电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行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法律和“三定方案”赋予的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摸排评估风电建设项目风险底数,主动牵头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提升风电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三)深刻反思事故原因,补齐安全生产短板。

事故有关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短板,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天顺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补充安全管理专业力量,加大安全管理方面人力物力投入,堵塞安全管理各项漏洞。

要落实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加强施工转场和安装现场安全管理。

要落实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教育、技术交底、关键环节验收制度,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对承接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配备合格监理人员,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监护和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旁站监理,确保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真执行、真落实。

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要对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建设工程分包情况、尤其是安全安全生产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严禁“以包代管”现象发生。

(四)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加强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控。

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要求。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厘清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落实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以包代管、违法分包等行为。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包企业要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的原则,加强工程项目总体安全管理,不折不扣落实安全协议内容,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一体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一体落实。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艺工序和作业流程,强化对起重机械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监控,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协调各方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把监理人员资质关、配备充足监理人员,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监护和重大项目、重要工序等监理,督查现场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安全生产是生命线也是责任线。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职、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一把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安全”,用更严格的制度、更有效的管理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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