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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婚姻冷静期制度的作用

2024-02-25 常见问题 2 作者:网友投稿

婚姻法案例

题主所说的房产,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一人处分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由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故而:如果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买房人基于善意取得。因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即使出卖,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险。相关资料: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婚姻冷静期制度的作用

据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29.6万对,去年四季度离婚登记人数是106.3万对,环比下降72.15%;同比2019年一季度,离婚登记人数为104.8万对,今年一季度比两年前降幅高达71.76%。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这也意味着,在民法典婚姻编中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施行近半年。

从各地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来看,因离婚冷静期制度撤销或放弃办理离婚的情况较为明显。

李明舜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民众应正确看待其积极意义,不应过分解读。

多地离婚率下降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期限就是人们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离婚冷静期制度,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变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正是这新增加的冷静期,挽回了王思洋(化名)的婚姻。

自己为了事业打拼,妻子理应做好后勤保障。

尽管心里这么想,但王思洋也自觉愧对妻子,面对妻子的数落,大多是一笑置之。

多年来“丧偶式带娃”的无力感令张琪彻底心灰意冷,在夫妻俩结婚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争吵后,离婚似乎成了“必然”选择。

“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今天只能先申请,等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才能来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这期间,你们双方可以好好想想是否确定要离婚。

”王思洋还记得办理离婚申请登记当天,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俩的这番话,现在想想,这不仅是工作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更是给了他俩一个“台阶”。

回家后,他和妻子进行了一番长谈,没有了吵架时的冲动,情绪冷静下来的两人各自反思了自身问题,并一同回忆了曾经的幸福时光,离婚也不再是“必然”的选择。

第二天,两人就去民政局撤销了离婚申请。

王思洋这样的故事,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几乎每天都在各地上演。

从当前各地民政部门反馈的数据来看,在离婚冷静期“冷静”下来的夫妻不在少数。

据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2日,有38%的夫妻在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了离婚登记;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武汉市共受理离婚申请3096对,截至3月5日,经过“30天冷静期和30天办理期”,首批办理离婚登记1309对,约58%的夫妻申请后放弃登记……据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相比共同来办理撤销申请的夫妻,大多数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在30天内来办离婚登记,申请自动撤销。

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要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夫妻增设一道门槛,让他们考虑清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是否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选择。

“那些办理了离婚申请登记,但最后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再来办理登记的夫妻,都属于离婚冷静期的受益者。

”李明舜说。

尽管效果初现,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是“婚姻的守护者”,也有人觉得它是“自由的绊脚石”。

法律应不应该对离婚作出限制?面对这一问题,李明舜认为关键是要看这种限制有没有实际意义。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

与此同时,婚姻登记部门又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的数量有所增加。

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理解为对离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为了挽救那些不理性的离婚行为,给因吵架、琐事而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李明舜认为,这是有实际意义的。

离婚冷静期是否违背了婚姻自由,会导致离婚成本加大,提高离婚难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过度解读。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对离婚采取的是非常温和的态度,还是坚持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的限制而已。

”龙俊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除了稍微麻烦点要跑两次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基本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这个限制可能会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的离婚行为则会起到作用。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也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定是“利大于弊”,它仅在程序上让协议离婚的时间长了些,但离婚的门槛其实并没有提升。

延长的时间不仅能挽回冲动离婚,也能因“变数增加”而降低因买房、孩子上学等利益原因而假离婚的行为。

亟待完善配套举措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行,除了要对内容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外,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措施来助力实施。

李明舜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大新时代家庭观的教育,要通过在社区、单位等开设专题讲座、在高校开展专业课程,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婚恋观。

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理解婚姻的意义;夫妻之间应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建设。

张荆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现在一些人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持质疑态度,其实反映出的是对婚姻的不信任,认为婚姻是“宽进严出”,这种思想本身就存在问题,建议将婚姻家庭价值观培养的课程作为高校的必修课之一。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必然累积了诸多矛盾,张荆认为,单靠夫妻利用一个月的冷静期完全化解矛盾是很难的,还需要有专业的团队为他们进行婚姻家庭辅导。

张荆所在的律所目前就已向妇联申报了相关项目,意图在冷静期期间帮助这些家庭化解矛盾。

“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在冷静期期间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而不是让当事人单纯地等待或自我消化。

这样,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才真正具有意义。

”张荆说。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不应影响法院对诉讼离婚的判决。

李明舜注意到,当前个别地方法院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对离婚诉讼的判决过于“慎重”。

“法律想要保护的是一个健康的婚姻,对于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等危险行为的婚姻,应及时结束,保护当事人。

”李明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考虑就离婚冷静期期间提起诉讼离婚的情况,出台专门的行为指导规范,并制定离婚案件审理指引,明确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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