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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

2023-10-14 孕育健康 33 作者:网友投稿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3最新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范文

以下是一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范文,仅供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国家管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六条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第七条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进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

(二)在工作任务范围内发生的;

(三)在工作期间因公外出或者执行任务发生的;

(四)在工作期间因公受到暴力、恐怖活动等非正常事件影响而发生的。

第八条工伤认定应当依据下列证据:

(一)事故报告、调查报告、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目击证人等调查取证材料;

(三)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据。

第九条工伤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事故;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出具工伤认定意见;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四)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工伤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合法。

第三章工伤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补贴等。

第十二条医疗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门诊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第十三条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减退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的一次性或者月度支付的补贴。

第十四条生活补贴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的一次性或者月度支付的补贴。

第十五条工伤待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少付。

第十六条工伤待遇的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单位就不能要求职工也承担部分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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