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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影视打不开

2024-03-06 居家生活 2 作者:网友投稿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引发社会关注,案件涉及的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巨大,如何判断实质性相似,涉案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区分处理?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查起诉、侦查取证、案件调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案件背景。2003年,“YYeTs字幕组”自愿建立,专门制作海外影视剧的中英文字幕。2006年,“YYeTs”网站主要提供海外影视作品的字幕免费下载服务。随着该网站用户数和浏览量的急速增加,成为国内知名的字幕组网站。然而,该网站的非法经营行为逐渐浮出水面。2020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非法经营金额超千万元。随后,梁某某、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次,审查起诉环节是此类案件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提及的指导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同时,涉案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也需要区分处理。例如,本案中的梁某某是“YYeTs”网站运营者,王某某是网站管理员,两人分别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根据不同的涉案人员角色,进行合理的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第三,侦查取证环节对于案件的后续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从山东、广西、武汉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而由于该案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巨大,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成为了侦查取证的难点。此时,公安机关需要对涉案的视听作品进行全面比对和分析,以便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最后,案件调查环节是依法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本案中,“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在运营期间知名度较高,受众群体庞大,案件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高质量引导捕后继续侦查,市检三分院成立了“9·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并召开了四次公检联席会议,及时跟进捕后侦查工作情况。

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就案件侦办进行研商。这些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综上所述,“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的侦查、审查、调查等环节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决心和能力。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我们应该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创新。上海市检察机关近日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进行了侦查,该案涉案作品数量众多,包括电影、电视剧等多个种类,涉及众多外国权利人主体。该案的侦查方向和实质性相似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呢?在该案首次联席会议上,市检三分院检察官谢飞对该案下一步的侦查方向提出了意见建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入罪的路径中,该案具备侦查条件的三个维度是侵权作品数量、注册会员数和非法经营额。与会人员就犯罪手段、证据搜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商。

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涉案人员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对该案涉案作品鉴定中,涉案作品数量庞大,达3.2万余部,如何开展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鉴定成为难点。在该案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在所有影片中随机抽取50部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同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权属来源、内容类别、网站板块分布,对涉案作品进行分层抽样,抽取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多个种类影片800部,由相关权利人通过逐一阅看并截图比对的方式进行鉴别。鉴定和鉴别结果均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检察机关还将抽样方法、鉴定和鉴别方法以及认定意见告知在案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嫌疑人均对上述取证方式和结果表示认可。办案过程中,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依据“避风港规则”主张梁某某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

涉案网站的大量作品为用户上传,被告人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因此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网站接受用户“捐赠”的部分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针对此观点,该案是否满足“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需要进一步探讨。回顾整个案件,通过实质性相似鉴定和抽样取证的方式,检察机关证明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同时,该案亦引发了人们对于“避风港规则”的讨论。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人影视”涉嫌侵权案开庭审理,梁某某等涉案人员面临指控。此案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本文将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侵权作品来源以及涉案人员的责任等方面对此案进行分析和探讨。首先,针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本文指出其重点从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侵权作品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不适用“避风港规则”;若是由网络用户上传,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作品侵权仍放任网络用户上传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其无罪辩解不成立。因此,在本案中,“避风港规则”是否适用,需要从侵权作品来源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两个方面来审核。其次,本文指出侵权作品来源也是本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经查,除部分侵权作品系用户上传外,大量侵权作品系同案犯上传。因此,这一行为属于直接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适用“避风港规则”。梁某某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侵权作品,仍指使同案犯上传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权作品传播,其辩解不成立。因此,对于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也应当加以惩处。最后,本文指出涉案人员的责任问题。成立初期,“人人影视字幕组”主要从事海外公开课程翻译工作。

然而,自2018年起,梁某某自建团队开发视频网站及客户端,则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提供盗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行为性质已发生改变。这一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影视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犯罪特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处理时,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的方法,对众多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综上所述,本案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其无罪辩解不成立。对于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也应当加以惩处。此外,对于涉案人员,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处理方法,分层分类处理。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如何平衡版权和信息传播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引起关注上海市检察院日前对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进行了处理,并对该案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解释。这一处理方式引起了广泛关注。侵犯著作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合理处理。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对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分工内容等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根据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理。这一处理方式的公正和合理性备受关注。首先,在办案伊始,检察机关就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判。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主犯,建议公安机关抓捕到案,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酌情从宽处理。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对待,有利于实现公正审判和社会公平。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虹口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等因素,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处理方式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危害性,既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又给予了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对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审查,检察机关确认了该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和会员数量,并认定该案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这一认定进一步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罪责,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力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梁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王某某等1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4万元至35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严肃态度,有力震慑了其他侵权行为。

对于这类翻译、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性质,上海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类型,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准确认定。个人学习、欣赏或学校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目的下,为外文影视剧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的行为,则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这一解释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权益。综上所述,上海市检察院对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公正、合理和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对于翻译、复制、传播视听作品行为的划分和准确认定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等因素仍然是一个挑战。

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研究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足够?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欢迎读者留言讨论。保护著作权是维护创造力和创新的重要方面。最近,一起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个案件不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借鉴意义,也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此外,这个案件的查办还展示了中国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能力。为了推动经济社会更高质量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积极履职,构建全面保护的工作格局。这个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以及作品数量和取证固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和尊重,可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作品数量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作品的合法发行和传播。最后,取证固证是侵权行为能否得到有效处理的关键。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程序,确保证据的收集和保护,以便能够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这个案件的查办充分彰显了中国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能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和创造力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们可以吸引更多的创新人才和技术投资,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真正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并为全球创新提供更好的保护。总结来说,保护著作权对于维护创造力和创新至关重要。最近一起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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