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怀孕百科

2021年12月21日

2023-10-23 怀孕百科 33 作者:网友投稿

2021年12月21日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二点钟不是末日。这一天是二十四节气的冬至,古人曰,新冬旧年,这只是一种说法,不是末日,末日应该是十二月份三十一号。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字意深刻,我们要去努力学习中国语言文字,做到不耻下问啊!

2021年12月21日黄历

序:2023年3月24日下午,参加完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第一次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一期清算工作报告(2023)易融汇破管字第1号。了解到以下情况:一是因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管理人认为,不能排除股东司马亚飞、张夷奎虚假或者抽逃1000万元出资的可能性。三是管理人提供易融汇公司工商档案一份,共45页。四是易融汇公司对公往来明细表,时间2014年1月13日--2021年12月23日,计22页。

一、易融汇股东们只要虚假或者抽逃1000万元成立,必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1、1000万元交易,所涉及到的所有进项购销售合同、送、收货单涉嫌虚假或虚开,发票涉嫌变造,及对公交易银行资金流水造假,以及1000万元变造的发票,作为日常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入账,从而,达到虚假或者抽逃1000万元出资和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在此,需要感谢的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周卫东提供了以下证据资料:

1、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一期清算工作报告(2023)易融汇破管字第1号。1份,计10页。

2、易融汇:工商档案一份,共45页。

3、易融汇:对公往来明细表,时间2014年1月13日--2021年12月23日,计22页。

三、周卫东,于2023年3月30日邮寄(邮件号1204919038438)给天津市税务稽查局,实名举报材料:

1、邮件轨迹记载天津市税务稽查局于2023年4月2日签收。

2、简述本人被诈骗的过程及提供给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以及各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

3、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被全国各省、市、县(区)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的裁判案例,计10个。

4、提供天矿所、易融汇、易融汇洛阳分公司从百度网上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资料。

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津02破申124号。2022年12月22日。

6、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津02破9号。2023年1月29日。

7、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一期清算工作报告。2023年3月24日。

8、其它相关证据资料,详见举报信。

四、周卫东接到,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工作人员白同志电话及邮寄补充材料:

1、周卫东:于2023年5月5日接到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白同志电话(022-24****78),告知举报材料(邮条号1204919038438)已收悉及举报中心已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补充举报材料可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十三经路2号举报中心。

2、周卫东,2023年5月6日的举补充材料(按照要求)邮寄(邮件号1270851137578)给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易融汇公司2014年1月13日-2021年12月21日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共计22页。

五、周卫东接到,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工作人员翟同志电话及邮寄补充材料:

1、周卫东:于2023年5月11日接到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白同志电话(022-65****59),了解本人举报天矿所及易融汇(天津)公司涉税问题事项,并同意本人将第二次邮寄给税务局的举报材料邮寄给天津市第三税务稽查局。

2、周卫东,2023年5月11日的补充材料邮寄(邮条号1273374127378)给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易融汇公司2014年1月13日-2021年12月21日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共计22页,以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3月24日。

六、周卫东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及回复告知书以及提供新的证据资料:

周卫东收到告知书:周卫东,你于2023年5月15日对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如下:对你检举的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偷漏税的事项,检举对象明确,但检举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我局对该事项作暂存待查处理,建议你继续补充资料,待你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我局再进行处理。2023年9月19日。

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作如下答复:

(1)周卫东,你于2023年5月15日对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理。【对告知书这段文字记载,周卫东无异议】。

(2)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如下:对你检举的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偷漏税的事项,检举对象明确,但检举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我局对该事项作暂存待查处理,建议你继续补充资料,待你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我局再进行处理。周卫东认为告知书与举报事项存在巨大偏差如下:一是未认真对待实名举报事项。二是未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研判。三是未见去天矿所作实地调查工作的记载。四是未见约见与天矿所法人代表、总经理袁瑞兰、董事长刘瀚锴及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作调查工作的记载。五是未见约见天矿所,财务人员作调查工作以及调取天矿所财务账册(本)等工作的记载。六是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理,纯属在办公室内进行的。因为第三稽查局未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来告知实名举报人。七是建议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调取,周卫东2023年3月30日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邮寄的实名举报材料。

二、周卫东2023年3月30日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邮寄的实名举报材料:有举报对象、发生交易的时间、交易产品名称及数量以及交易金额与人员姓名等相关证据资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于2016年8月9日出具的公证书1份。一是证明周卫东与天矿所发生交易的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30日,二是证明双方交易的产品名称为:银精矿1、天矿油2与天矿油3(数量见公证书),三是证明周卫东与天矿所发生交易金额为1750677.23元,四是证明周卫东至今没有收到天矿所出具交易金额1750677.23元的发票,五是周卫东认为天矿所与周卫东发生交易产品:银精矿1、天矿油2与天矿油3,其进项购销合同、送(收)货单涉嫌虚假或虚开,进项发票涉嫌变造,以及无法排除天矿所收入1750677.23元,涉嫌未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足额申报与缴纳税款或偷税,六是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稽查局对于周卫东提供的公证书,视而不见或视为无物;对于实名举报事项未进行深入调查及认真对待与正确处理;告知书内未见对公证书内涉及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以及金额等事项作调查的记载。

(2)周卫东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提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0110民初8387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02民初19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终470号)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一是证明天矿所与易融汇公司的关系,即:易融汇是天矿所第029会员单位,二是证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未裁定天矿所及易融汇,是非法经营或诈骗,三是证明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交易发生时间、产品名称及数量以及交易金额与公证书记载的交易发生时间、产品名称及数量以及交易金额均相同。

(3)周卫东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提供(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74号。一是证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合同交易无效,未裁决天矿所及易融汇,是非法经营或诈骗。二是证明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二承担60%责任,即:天矿所与易融汇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双方存在利润分配,在收入1750677.23元后,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足额申报与缴纳税款。三是证明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交易发生时间、产品名称及数量以及交易金额与公证书记载的发生时间、产品名称及数量以及交易金额均相同。四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均未裁定天矿所及易融汇非法经营或诈骗,周卫东实名举报天矿所及易融汇涉嫌偷税漏税,且提供的相关证据有检举的对象,有交易发生的时间,交易产品名称及数量以及交易的金额,和天矿所至今未向周卫东出具交易金额的发票,故不能排除天矿所及易融汇涉嫌偷税漏税,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理应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受理并立案检查。五是周卫东实名检举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符合《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周卫东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提供2023年3月28日-30日从百度搜索到关于天矿所及其其他会员单位被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案例共计10个,案涉资金共计7754929.48元,具体明细如下:

①、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皖0705刑初114号。案涉金额48万元。

②、刑事审判参考(第1238号)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案涉金额400万元。

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584号,2018年11月2日。案涉金额78791.79元。

④、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527号,2019年3月19日)。案涉金额504602元。

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年9月4日。案涉金额210000元。

⑥、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豫1725民初355号,2020年7月16日)。案涉金额78345元。

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402执2183号,2020年8月27日。案涉金额775358元。

⑧、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民终85,2020年12月22日。案涉金额1336891.49元。

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涉金额277500元。

⑩、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2286号之一,2023年3月7日。案涉金额13441.2元。

一是证明天矿所及其其他会员单位,被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案例,有10个,金额7754929.48元。二是证明天矿所及其其他会员单位,同样存在进项购销合同、送(收)货单,同样涉嫌虚假或虚开,进项发票涉嫌变造。三是证明天矿所收入7754929.48元,无法排除天矿所,涉嫌未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足额申报与缴纳税款或偷税。四是证明这10案例均与天矿所有关联,作为证据提供给天津市税务稽查局。

(5)周卫东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提供天矿所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资料。一是证明该公司处于开业。二是证明该公司经营处于异常。三是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人。四是天津市税务稽查局,在接到实名举报后,理应对天矿所异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或加强日常巡视监管工作,不应对天矿所出现异常经营情况,处于不管不问状态。

三、周卫东2023年5月11日向天津市税务第三稽查局邮寄(邮件号1273374127378)补充举报材料:

(1)易融汇公司2014年1月13日-2016年12月21日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共计22页。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提供。一是证明易融汇是天矿所第029会员单位。二是证明天矿所与易融汇是关联体。三是证明天矿所与易融汇存在利益关系,对公往来户明细表记录:易融汇与天矿所及张夷奎个人资金(三方)往来:进、出金额巨大(平进平出),资金流水异常且大部分资金最终流入张夷奎、韦某某两人的个人银行卡内及郭某某、乔某某、樊某某、韩某某等人个人银行卡内及河南洛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未见正常经营必须发生的各项相关财务成本费用和人员工资费用支出等及缴纳一笔笔税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四是周卫东在信访期间,得到东丽区公安分局华明派出所相关民警口头告知,易融汇公司注册地在东丽区,从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发生过经营活动(针对民警口头告知,正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以书面方式告知),即:易融汇是空壳公司,天矿所与易融汇发生资金往来频繁,且进出金额巨大,故无法排除天矿所涉嫌偷税漏税,五是未见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告知书内记载,通过易融汇公司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内列明易融汇与天矿所及张夷奎等人发生资金往来异议情况,作调查工作的记载,以及视这份对公往来户明细表为无物,六是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来答复实名举报人,存在对周卫东实名举报事项不认真对待,未履行好税务稽查局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应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来对待与处理周卫东实名举报事项,并按照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督办理。

四、周卫东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及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实名举报天矿所及易融汇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1)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周卫东向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补充证据资料以及返还已签收的告知书与周卫东身份证复印件:

(1)中国网2015年10月27日10:33:05秒报道,2015年10月24日,以“创新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2015会员大会在天津东丽区隆重举行,天津市东丽区委常委、副区长段益民,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办主任李民强,天津矿产交易所董事长刘瀚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勇以及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会员单位参加了本次大会。证明天津矿产交易所董事长刘瀚锴。

(2)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资料。(见附件页码第002)。

(3)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刘瀚锴持股比例80%。(见附件页码第003)。

(4)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瀚锴,简介。(见附件页码第004-008)。

(5)周卫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见附件页码第009)。

(6)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津税三稽税举处告(2023)3号,周卫东签收返还稽查局原件1份。

(7)告知书周卫东留存件复印件1份。(见附件页码第010)。

希望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于周卫东实名举报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能够认真对待,重新核实提供的相关证据,并应到天矿所公司实地作调查,应向天矿所法人代表、总经理袁瑞兰、董事长刘瀚锴以及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以及财务人员作调查工作,并调取天矿所财务账册(本)进行深入检查,并按照《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答复实名举报人。

2023年10月7日发布于河南洛阳

tags:

关于我们

轻轻日常百科,分享学习知识网,精彩生活时尚百科。

最火推荐

小编推荐

联系我们


Copyright Your xseozz.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